想到这里,他开口道:“公诉人请求证人出庭。”
“允许。”
很快,证人到庭。
是溪马村村民,今年五十八岁,叫做林大山。
他也是本案的重要目击者。
公诉人率先提问。
林大山则供述了他所看到的事实:马二刚的羊在赵福顺地里啃食庄稼。
这就够了,公诉人提问结束。
接着是辩护人提问。
但罗大状的提问角度却比较清奇。
“请问证人,在你的印象中,被害人马二刚是什么样的人?”
“反对!”检察官举手示意,“辩护人的问题与本案无关。”
罗大状立刻道:“我的问题与本案绝对有直接的关系,还请审判员让我问完。”
潘兆明点头道:“反对无效,辩护人继续提问。”
“多谢。”
罗大状道了声谢,看向林大山:“证人,请如实回答我刚才的问题。”
林大山想了想,说道:“二刚啊,他性格是比较强势,而且有些霸道,有时候挺让人发怵的……”
罗大状又问:“好,那么我还想请问,在你的印象中,被告人赵福顺是什么样的人?”
“他嘛……”
林大山往赵福顺那边看了一眼,说道:“赵叔在村子里很低调,很少跟人红脸。而且他是个热心肠,谁家有个什么事儿,经常会帮忙。就是这个性格稍微软了点,村子里那些十来岁的孩子们有时候都会欺负他。”
“我的问题问完了,谢谢。”
罗大状的提问,依旧让人摸不着头脑。
似乎问的完全是跟本案无关的事情。
至此,举证质证环节结束。
目前来看,公诉人这边占据着绝对的上风。
照这个趋势发展下去,被告人无罪的几率极为渺茫。
接着便开始法庭辩论。
公诉人率先出击: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有三:”
“一、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包括危险气体、液体、固体,本案中被告人使用的是浸泡过农药的毒玉米,符合‘毒害性’。”
“二、必须有投放行为,这一点不需过多说明。”
“三、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
“耕地是开放公共空间,在耕地内投放有毒物质,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检察官声音极为洪亮,条理也非常清晰。
“除此之外,根据我们对村民的走访可以得知,被害人的羊经常会进入被告人的耕地,这一情况被告人也很清楚。”
“他明知道会有羊群会进入自己的耕地,仍然投放毒玉米,其心里对毒死羊群是持放任态度的,具有故意的成分在内。”
“因此我认为,被害人投放危险物质罪,成立!”
说完,检察官看向对面的辩护人。
这个案子其实很简单,而且证据充分,根本没有可以辩驳的角度啊。
本罪的构成要件完全符合,而且还存在主观故意。
怎么想都不可能做无罪辩护的。
他很想看看辩护人到底会怎么做!
罗大状没有让他多等,很快便开口了:
“投放危险物质罪要求在公共场合进行投放,耕地虽然归集体所有,但是否应当认定为公共场合,这是存在争议的,因此不能武断的认定为耕地是公共场合!”
“其次,这个罪名要有导致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的可能性,在地里撒有毒的玉米粒有这个可能行么?”
“再其次,这是一个故意犯罪,而我方当事人不仅在醒目位置竖立警示牌,而且还再三跟附近村民提醒解释,我不认为我方当事人存在主观恶意。”
“因此我认为,我方当事人罪名不成立!”
检察官立刻反驳道:“刚才我说了,耕地是开放公共空间,在耕地内投放毒玉米,确实存在导致不特定多人重伤死亡的可能性。”
话音刚落,罗大状便反问一句:“按照公诉人的逻辑,那么在地里打农药岂不是也具有这种可能性?”
“这……”
一句话,让检察官顿时哑口无言了。
罗大状乘胜追击,紧接着说道:“在地里撒毒玉米和给庄稼打农药,有什么区别么?”
“如果说撒毒玉米,存在导致不特定多人重伤死亡的可能性,那么打农药同样存在!”
“按照公诉人对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定义,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农民打农药这个行为本身,也可能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
“照此理论,以后谁还敢在自家地里打农药?”
罗大状摊了摊手,话语不停继续说道:
“哦,我为了除虫除杂草打了农药,结果别人的羊跑我地里吃了我的庄稼,完了我还得坐牢还得赔钱?”
“还有王法吗?还有法律吗?”
听到这番话,公诉人眉头顿时紧皱起来。
这一点他倒是没有想到。
投放毒玉米……
给庄稼打农药……
单从行为本身来看,这个性质确实是相似的。
都是在耕地里,都是农药,被人或者家禽家畜误食,也都会拥有重伤死亡的可能性。
如果不考虑主观恶意的因素,打农药这个行为,确实符合刑法中对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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