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话越来越激动!
就跟王家豪食物中毒,是任真干的似的!
还坚决不肯给任真作证!
这要是任真再当好人,那他可真是冤大头了。
“不是,我孙子都……”
李奶奶还企图以王家豪的惨状博同情。
然而任真直接摔门出去,回家了。
李奶奶瞬间露出了失望的表情,破口大骂道:“没良心的东西!”
“做人做成你这样,死了肯定下地狱!
”
很快,救护车来了。
王家豪被抬走了。
李奶奶也只能是自己跟了过去。
走的时候,她还时不时的回头看向任真家门口,希望任真哪怕能露个头也好。
没能讹着任真,她是真的失望!
可惜,任真看透了李奶奶的为人,就是不出现。
人证物证都没有,李奶奶空口无凭,自然没办法讹人了。
到了医院之后,诊断结果出来了:“重度食物中毒。”
“送来的再晚一点,孩子可能就没了。”
“不过还好,抢救及时,洗洗胃,再住几天医院调养一下就能好。”
李奶奶吓得脸色煞白。
同时她很疑惑,孩子为什么会中毒的?
她也没给孩子吃什么奇怪的东西啊!
这个时候主治医生检查了一下食物残渣,然后道:“这里面不是韭菜,而是水仙,您应该是误把水仙当韭菜给孩子吃了。”
听了大夫的话,李奶奶这才恍然大悟!
原来她今天偷摘的不是韭菜,而是水仙!
“好啊!居然偷偷的种水仙,想害我的金孙孙!
”
李奶奶顿时气不打一出来。
当即她就气势汹汹的回到小区,找到了一楼刘女士家。
刘女士一开门,发现是个不认识的老太太,她纳闷道:“你找谁啊?”
李奶奶气呼呼的道:“你院子里种的是不是水仙?”
刘女士一听,愣愣的点点头:“是啊,怎么了?”
她还奇怪呢!
今天自己种的水仙,不知道为啥突然被人给嘎了!
结果这会儿李奶奶自己找上门来了。
李奶奶怒火冲天道:“你种什么破水仙啊!
把我孙子都给毒倒了!不行!今天,你必须给我赔偿!”
“50万的医药费,少一分都不行!
”
刘女士都惊呆了!
“不是……什么啊,我就赔偿你50万?”
“你偷我水仙,我还没找你索赔呢,你反倒怪罪到我头上来了?”
刘女士都觉得可笑!
这不莫名其妙嘛!
自己偷东西反倒还怪罪到她的头上来?
刘女士断然拒绝道:“你爱找谁赔,找谁赔去!关我屁事?”
任凭李奶奶怎么闹腾,怎么骂,刘女士就是不理会。
李奶奶也没辙了,最后,她选择了报警。
警察来了之后,李奶奶控诉刘女士下毒。
警方意识到事情重大,连忙赶往了现场,当了解事发经过,警方主张双方达成一个和解,警方认为李老太有错在先,不应该偷窃他人公私财物。
李奶奶一拍桌子,辩解道:“那是公共场合,拿点东西怎么了?”
“她明知道自己种的水仙有毒,作为房主应该做指示牌,提醒水仙有毒,不要轻易采摘,这样我看到了指示牌,肯定也就不会去割他们家的水仙,自然就不会导致我孙子中毒!”
“所以,她必须进行赔偿!
”
谁知道刘女士早有准备,她拿出了房产证,说道:“这花园归我私人所有,不是公共场合,我的房产证上有这块儿的证明。”
看到房产证,李奶奶心里有点儿虚。
她自知有些理亏,但是嘴上还是不肯服软:“你的院子又没围墙,谁知道是不是私人场所?”
这个时候,警方经过核实之后,对这件事进行了最终判定:
首先房屋的院子并非公共场所,院落及植物都属于刘女士私人所有;
其次水仙属于常见的观赏性植物,种植并不违法,所以不存在安全提醒一说;
且刘女士种植水仙的行为与小孩食物中毒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联系;
是李老太自己缺乏常识,将水仙误认为韭菜,才会导致小孩食物中毒结果,所以老太应当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与后果,房屋主人并无民法上的赔偿责任。
而且根据《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与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利一样同等重要,同样受法律的保护。
李老太在未经房屋主人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其院偷水仙的行为属于盗窃,侵犯了刘女士的财产权。另外,她未经房主允许就闯入院子偷花,已经是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以及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四条对于盗窃罪的规定,犯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越严重处罚更大。
虽然李老太的行为没有严重到构成刑事犯罪,但显然,过错在于李老太这一方,如果不是她的行为也不会导致孩子出现问题。
刘女士不仅不要赔偿,还有权要求李老太因其过错行为给她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最后,警方还是按照流程说道:“刘女士,虽然您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出于人道主义,可以赔偿一点。”
所谓的“人道主义”完全是在于本人,若是本人不愿意,可以不用赔偿。
刘女士断然拒绝道:“我不赔!凭什么让我赔?我不找这老太太索赔,就已经是仁至义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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